实现方法撰写要领 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被认为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i)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只表明愿望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ii)说明书中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实施的技术手段; (iii)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iv)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主要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v)说明书中给出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2.说明书应支持权利要求书。 **法*26条*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指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其具体要求是: (1)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且不**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2)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说明书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法实施细则*18条*3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说明书应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用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 涉及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摘要的撰写要求 1.名称 应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上方的居中位置。 (1)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2)清楚、简明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类型; (3)采用本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名词,不要使用杜撰的非技术名词; (4)较好与国际分类表中的类、组相应,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简单明确,一般不**过25个汉字; (7)有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应在名称中体现; (8)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写入了应写在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直接应用技术领域,既不是所属或应用的广义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1) 一般说来,可按国际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较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和类型; (3)不应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 3.背景技术 这一部分应对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描述和评价,即记载申请人所知,且对理解、检索、审查该申请有参考作用的背景技术。 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较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对比文件,它们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非**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给出对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情况两种方式;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 背景技术部分所引证的文件应满足下述三个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 (2) 引证外国**或非**文件的,应用原文写明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 (3) 除引证申请日前的非**文件、外国**文件和中国**文件外,还可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中国**局提出申请、在申请日前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但该文件在公开日前应公开。 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1)解决的技术问题 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通常针对较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在**法实施细则修改前称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具体要求是: (1)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应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客观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应具体体现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又不得包含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4)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其描述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要求: (1)清楚完整地写明技术方案,应包括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形式阐明其实质。行之知识产权,! (3)必要时还可描述附加技术特征,为避免误解应另起段描述。 (4)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一部分的描述应体现出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3)有益效果 应清楚、有根据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具体要求为: (1)可以用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方式、理论说明方式或用实验数据证明的方式或其结合来描述,不得只断言其有益效果,较好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得出; (2)对机械、电气等技术领域,多半可采用对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分析的方式进行说明; (3)对化学领域,大多数情况可借助实验数据来说明; (4)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5.附图说明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有附图的,应给出附图说明。 其具体要求是: (1)应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图名、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附图不止一幅时,应当对所有的附图按顺序作出说明。